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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送检须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5-03-18 15:26:25

1.申请复验适用范围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对我所或市(州)药检所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的,按申请复验程序办理。 

2.我所受理复验部门及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 

2.1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我所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验申请的受理及对客户报告书的传递。 

2.2业务技术管理室负责对市(州)药检所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验申请的受理及对客户报告书的传递。 

3.申请复验时限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 

复验申请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样品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上注明的日期为限,同时提供: 

1)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 

2)原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3)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4)必要时,证明客户收到检验报告时间的相关材料。 

4.复验对检验样品及依据的规定 

复验检验的样品必须是原检验用样品的留样,由我所业务技术管理室调取留样或由原检验机构封签后提供,复验所需的检品数量应为复验检测项目一次检验量的三倍。 

复验检验依据按原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执行。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复验申请不予受理: 

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用量。 

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原检验机构无法提供留样; 

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已过效期或效期不能满足检验周期的样品。 

申请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超过7个工作日的。 

6.检品编号作用 

检品编号是我所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申请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我所网站(http://www.jlifdc.gov.cn/)上查询进度。 

7.检验费用的缴纳 

业务技术管理室受理样品的同时,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复验单位收取检验费。我所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并且原检验单位为我所的,将检验费退回。 

8.检验报告书获取途径 

检验报告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我所按照规定通知客户领取报告书。客户凭复验申请回执及身份证领取检验报告,获取检验报告途径如下: 

1)原检验机构为我所的复验报告书在我所质量管理办公室领取。 

2)原检验机构为市(州)药检所的复验报告书在我所业务管理办公室领取。 

9.复验申请表填写说明 

申请复验单位名称:填申请复验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申请复验单位地址、申请复验单位联系电话、邮编:填写申请复验单位的联系方式。填写内容应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申请复验单位经办人:填写到我所办理复验申请手续的经办人。  

申请复验日期:填写到我所提出办理复验申请的日期。  

申请复验的药品名称:填写申请复验样品注册的通用名称,必须与样品标签名称或原检验报告一致。 

检验依据:一般根据申请复验样品原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填写。 

批号:填写的批号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规格:指复验样品的药品规格或产品规格。应与样品标签一致。如10ml/支、5mg/1ml/支、0.2mg/片等。  

复验药品的标示生产或配制单位:必须与样品标签上的生产单位或原检验报告一致。 

原药品检验机构名称:填原检验单位名称。 

原药品检验报告编号:填原药品检验报告书的编号。 

申请复验项目及理由:填写申请复验的项目名称及申请复验理由(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备注:在此栏可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要求。  

10.“送检须知”依据当前有关规定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所将适时修订本须知。本须知中与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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