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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验送检须知

信息来源: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23-11-01 16:15:00

  一、申请复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复验单位对我院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时提出的复验申请。

  二、吉林省院受理复验部门及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

  业务管理科负责复验的沟通、受理、复验登记表的填写、调样、样品分发以及复验报告的发送。

  三、申请复验时限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

  复验单位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或以“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上注明的日期为限,逾期不再受理。

  复验单位提出复验申请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 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二) 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原件);

  (三) 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四) 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 有效时限证明。

  四、复验对检验样品及依据的规定

  复验检验的样品必须是原报告书检验用样品的留样,由原检验机构封签且未启封,复验对检验样品及依据的规定检品数量应为复验检测项目一次检验用量,且为一个独立包装。

  复验检验依据按原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执行。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复验申请不予受理:

  (一) 国家药品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 样品不能满足复验需要用量、超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验的;

  (三) 未在规定限期内提出复验申请或已申请过复验的;

  (四) 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不宜复验的检验项目;

  (五) 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等其他不能受理复验的情形。

  六、检品编号作用

  检品编号是吉林省院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受理复验申请回执中将注明检品编号,申请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吉林省院网站(http://www.jlidc.org.cn/)上查询检验进度。

  七、检验报告书获取途径

  吉林省院检验报告签发后,业务管理科按照规定向相关单位发送报告。国家药品抽检及省药品抽检品种的复验报告传递参照当年的实施方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