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委托检验适用范围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其工作需求,向我所提出委托检验申请,我所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接收。我所暂不受理个人委托的检验。
2.药品委托检验的分类
药品委托检验主要包括公检法委托、实验室认证、企业委托、省药监系统委托、分包委托等。
3.检验合同的填写
申请药品委托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同书”。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用黑色中性笔填写详细后与送检材料一起送达。
4.申请药品委托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药品委托检验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
1)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原件。
2)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的质量标准(成册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除外)及药品生产批件或再注册批件。
3)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或“无菌方法学验证材料”。以上材料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
4)标准物质为由中检院制备的、包装完整的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
5.申请药品委托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1)样品数量要求:
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情况下(贵重样品、特殊管理的药品等),检品不足三倍量时,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同时在检验合同书备注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签名。
2)样品状态要求:
样品应为已上市产品,应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包装完整,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中药材、原料药、辅料等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须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6.检验费用
我所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13号)规定根据质量标准中检验项目计算。具体价格可查询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网站。
7.送检登记注意事项
送样办理检验申请手续的人员需祥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能正确填写检验合同书,能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检验合同书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等凭证。
8.检品编号定义及作用
检品编号是药检所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检验合同中将注明检品编号,申请检验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省所网站(http://www.jlifdc.gov.cn)上查询进度。
9.检验合同书填写说明
检品名称:填写送检样品注册的通用名称,必须与样品标签名称一致。
规格:填写送检样品的药品规格或产品规格。应与标准一致。如每粒装0.3g、0.2g/片等。
剂型:按样品包装实样上的剂型填写。如片剂、胶囊剂、注射剂等。应于生产批件或再注册批件一致。
包装规格:指送检样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中的样品数量。包装单位应与规格相对应。需要特别注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应在其后的括号内写明。如1支/盒、10支/盒等。
保存条件:根据样品所需条件填写,若有特殊条件需注明。
外观:根据样品实际情况选择“完整”或“不完整”,并在相应的“□”中划“√”。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填写应与样品实际情况一致,如西林瓶等。
异常情况描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描述,在此处详细填写。
批号:填写的批号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样品数量:填写实际送检的样品数量,数量单位应与包装规格相对应。
有效期至:填写送检样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并应与样品标签一致。如2008年1月1日。
生产(加工)日期:填写送检样品实际生产(加工)日期,并应与样品标签一致。如2008年1月1日。
检验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全项检验的填写“全检”;按照要求只检验部分项目的填写“部分检验”,并可在备注中填写具体项目;按照要求只检验一项的填写“单项检验内容”。
检验依据:填写产品执行的标准,如国家标准,或已获批准的企业注册标准。国家标准填写标准名称以及版本年号或编号。如: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试行标准(标准号或批件号)。
检验目的:选择“委托检验”。
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所附资料:按实际所附资料名称(规范简称)选择或填写。如:标准、情况说明等。
检验完成时限:原则上选择“2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选择填写“协议完成时间”并双方签字确认。
剩余样品处理方式: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选择。
自带对照品、数量:应填写标准品、对照品及对照药材的名称、数量、批号、及生产单位。
询问客户记录: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选择。
委托单位/注册申请人:填写委托单位的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电话必填。填写内容应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生产单位:填写生产单位的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电话必填。填写内容应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委托人签字及委托单位公章:委托人签字及委托单位公章不能漏掉。
备注:在此栏可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要求。请将遇特殊情况通知方式填在此栏。
10.其他相关说明
1)委托检验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
2)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周期,业务室受理人员应告知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上注明,由送检人签字确认。
3)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的项目,由我所业务室告知委托单位,15日内未获答复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检验,检验周期顺延。
4)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合同期限完成检验,由我所业务室告知委托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获答复者,视为认可办理延迟检验周期。
5)每个检品出具检验报告书一式二份,检验报告书将注明“本报告书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6)委托单位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7)本“送检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所将适时修订本须知行。
检验合同请到下载专区下载